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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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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中国医院协会《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以及ICH GCP2016年)、《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CIOMS《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16年)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负责建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相关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研究者和研究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遵循公认的伦理准则,相互协作,实现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目标。

第三条 本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受试者尊严,避免公共利益受损,促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规范开展,增强公众对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2022世界杯买球官网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889号。

第五条 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隶属2022世界杯买球官网,院设置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根据审查范围,设置三个分会:分别是:①临床医疗伦理委员会负责医疗新技术伦理审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以及临床医疗工作中的相关伦理工作。②科研伦理委员会,负责由研究者、相关医学协会或基金会等非厂家发起的临床研究;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负责由厂家发起的涉及或不涉及药物及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特殊膳食等产品的临床研究,包括以上市注册为目的的细胞治疗临床研究;

第七条 委员组成: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类别包括医药学专业、非医药学专业、外单位人员、法律专家、管理学,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经常审查涉及弱势受试者研究项目的伦理委员会,应当有熟悉此类人群特点、或有与此类人群相关工作经验的委员。经常审查中医药研究项目的伦理委员会,应当有中医药专业背景的委员。伦理委员办公室成员不担任审查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的伦理委员会委员,以避免相互竞争的研究业务发展利益对伦理审查过程的影响。

第八条 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之问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九条 招募/推荐:组织机构采取公开招募或者部门推荐的方式,形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员名单。

第十条 任命的机构:医院院长办公会负责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医学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办公会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任命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伦理审查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交本人简历,培训证书同意签署委员履职承诺书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参与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劳务补偿同意接受伦理审查同意研究的标准和审查要点的培训,持续提高伦理审查能力;同意遵循维护审查项目机密的规定。首次聘任的委员和秘书应当经过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一条 备案:组织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

组织机构应当在官网公开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信息: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各伦理分会的审查范围;委员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非本机构委员应当有不是本机构任何成员直系亲属的说明),伦理委员会的职务;伦理委员会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医药专业委员的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换届:伦理委员会的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发展,以及委员的专业类别,医药专业背景换届的新委员不少于1/4;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本单位兼职委员一般连任不超过3届,换届候选委员采取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医院院长办公会任命

第十四条 辞职:委员因健康、工作调离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的职责,应当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免职组织机构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事项。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因各种原因一年之内连续缺席70%以上伦理审查会议者;

未能通过伦理审查的培训考核,不能胜任伦理审查工作者;

因年龄、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伦理委员会委员者。

 取消委员资格以下情况可以取消委员资格 .

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资格相违背者(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哭而不主动声 明者) 等 。

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提出免去或取消委员资格的人员名单和理

医院行政办公会审查决定,同意免去或取消委员资格;

免去或取消委员资格以医院红头文件的方式公布;

文件报国家和所在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格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的替换委员。替换委员由组织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当超过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当选的替换委员以组织机构正式书面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 考核: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伦理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履职能力的年度考核。委员如一年之内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与活动次数超过总次数70%或考核不合格,则劝其自动退出。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伦理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 权利:组织机构授予伦理委员会独立审查的职能和权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独立于被审查项目的研究者和申办者,并不受其他任何不当的影响。为确保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职能独立于组织机构的其他部门,组织机构授子伦理委员会以下权利:同意,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观察或让第三方观察知情同意的过程或研究的实施。

二十 独立审查权利的保证:组织机构研究项目管理的部门和领导可以按程序不批准、终止或者暂停伦理委员会已经审查同意的研究项目,但是不得批准实施未经伦理审查同意的研究项目。

组织机构伦理审查体系的领导负责受理和处理伦理委员会委员、秘书报告的对伦理审查的不当影响。

 

第四章 伦理委员会的资源

第二十 管理资源:组织机构为伦理委员会配备胜任的、足够人数的秘书,提供所需的办公设备,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组织机构为伦理委员会秘书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二十 培训资源:组织机构为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提供充分的培训机会和时间,使其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

第二十 财务资源:组织机构将伦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以满足其人员、培训、设备、办公消耗品、审查劳务等支出的需要。经费使用按照组织机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可以应要求公开。

第二十 伦理审查资源的共享:组织机构通过多中心临床研究协作伦理审查的协议,与其他组织机构共享伦理审查资源,以提高研究和伦理审查的效率和效益。如果本机构承担中心伦理审查的责任,应当确认伦理委员会具备与审查项目专业相一致的审查能力。如果本机构承担协作伦理审查的责任,应当保持对本机构的研究实施监督,并有权终止或者暂停一项研究。协作伦理审查的协议还应当说明各研究中心沟通交流的程序,例如方案修正,非预期问题的报告。

组织机构通过委托伦理审查的协议,接受其他组织机构委托的伦理审查,应当确认伦理委员会具备与受委托审查项目专业相一致的审查能力,有条件对受委托审查项目进行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

 

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的运行

 第二十  职责:医学伦理委员会对在本单位内实施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伦理审查,并定期对从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学生、科研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生命伦理教育和培训。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修正案审查、结题审查、复审等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为伦理委员会提供审查事务的服务,开展伦理审查的宣传活动,受理并协调处理受试者的诉求和意见。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 审查文件: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委员能够获得伦理审查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以便委员能够按照伦理审查同意一项研究的标准进行审查。

第二十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

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审查会议的安排应当保证审查的及时性。研究过程中出现危及受试者生命安全的重大非预期问题,应当召开紧急会议审查。

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受试者风险不大于最低风险,且不涉及弱势人群和个人隐私及敏感性问题;已同意方案的较小修改;没有受试者入组且未发现额外风险;已完成或停止研究相关的干预,研究仅是对受试者的跟踪随访;不属于增加受试者风险或显著影响研究实施的非预期问题;伦理审查提出的明确或较小的修改意见,伦理委员会为了验证这些修改。

伦理委员会可以指定1-2名医学专业背景的委员作为所有安全性报告的主审,并由其决定是快审通过,还是提交会议审查。

第二十 主审/预审:伦理审查实行主审制,每个审查项目安排1-2名主审委员,主审委员应当记录审查工作表。审查会议实行预审制,委员应当在审查会议前预审送审项目。

第二十 咨询:如果委员的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和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应当咨询独立顾问。咨询独立顾问可以按程序邀请,或者主审委员在主审过程中直接联系专家以获得咨询意见。独立顾问应邀对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十条 法定人数:法定人数应当超过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并不少于5人;应当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的委员,独立于组织机构的委员,以及不同性别的委员。有利益冲突退出审查会议决定的委员,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三十 审查与决定: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伦理审查同意一项研究的标准,对送审项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讨论。会议主持人概括讨论所形成的审查意见后提请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应当符合法定人数,并参加伦理审查会议的讨论。审查决定的意见有:同意,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者哲停已同意的研究。审查决定的票数应当超过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会后应当及时传达审查决定。

研究者/申办者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还可以要求与伦理委员会委员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

第三十 利益冲突管理: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研究利益冲突政策,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应当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委员会受组织机构的委托,依据组织机构研究利益冲突政策的规定,审查研究者和研究人员的利益冲突声明。

第三十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不得利用伦理审查所获知的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商业利益。

第三十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研究者和研究人员对伦理审查程序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出回应。伦理委员会应当接受组织机构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独立第三方的研究伦理审查体系的质量认证。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认证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采取相应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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